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
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度报告
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督促、检查年度报告
编制进度及披露情况。
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变更披露
时间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
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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