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相 关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
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
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与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 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公司关联方资金占
用。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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