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
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实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
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制度规范,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规范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建立信息披露的信息收集和内部报告机制,维持有效的信息内部报告和外
部披露渠道,确保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事件或交易事项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审批后,确需对外披露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监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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