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通过后,再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同时还应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根据需要出具对外担保业务报告。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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