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内部审计部应当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者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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