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原则;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规范等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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