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充分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对外交易事项,除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外,董事长可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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