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9:58:13 股吧网页版
蓝晓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1 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受董事会委派开展本规则项下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该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