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自律规则,本所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与本次赎回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召开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召开本次赎回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审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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