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如有疑问,股东可在合理时间提出。
第二章 股东会的类型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相关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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