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上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投资有价证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范围,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领导组织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并归口管理公司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
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