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董事当选
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之前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选票上注明该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数。
第十条 所有的董事候选人应标明在一张选票上,出席会议
的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量,不设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以
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当选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董事的人数。
第十三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
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当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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