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除董事会秘书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
理及副总经理。
第九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借款等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委托或者在董事会授权后,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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