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披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披自律监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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