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专职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
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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