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八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
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达给董事会秘书。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收到的董事
表决结果制作董事会记录。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会议相关的签字文件原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签字文件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
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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