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ESG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
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应当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并由三名董事组
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当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 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四条至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
地方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ESG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战略眼光,能够识别对公司 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能够为公司ESG管理提升提供指引,并有能 力管控公司ESG工作的发展和落实。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 包括但不限于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 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制定公司ESG治理愿景、ESG战略规划、ESG管理目标、ESG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五) 审查公司战略实施计划、战略调整计划、ESG战略、目标、执行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六)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 指导监督检查公司ESG工作的实施,评估公司总体ESG绩效并提出相应建议;
(八) 对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ESG相关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九) 审议公司ESG相关报告及其他与ESG及气候相关的重大事项;
(十)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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