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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21:24:11 股吧网页版
胜宏科技: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裁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总裁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裁在本公司领薪。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裁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裁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裁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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