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收购人;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股
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指定的媒体,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指定的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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