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并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且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规则规定,或者欠缺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由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七条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 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 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将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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