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
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服务的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
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
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
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
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档案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如有),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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