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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21:24:10 股吧网页版
胜宏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
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外汇合同金额。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如需增加新业务品种,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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