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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