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免。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成员资格,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包括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工作细则规定,应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裁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年龄、性别、文化教育背景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
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制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且编制载于企业管治报告内关于多元化政策的适当披露内容;
(六)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研讨并配合公司策略而对董事人数的变化提供建议;
(七)评估并核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九)建立备选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库,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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