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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