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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22:39:05 股吧网页版
*ST新元: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1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公司实控人将由吴贤龙变更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日收到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本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一:朱业胜

甲方二:曾维斌

甲方三:姜承法

甲方四: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上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统称时为“甲方”。甲方、乙方统称“各方”。

鉴于:1. 甲方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72],以下称“上
市公司”)的股东,与乙方于2024年8月14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38471100] 股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乙方行使。

2. 原协议履行期间,原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一和甲方四向江西省抚州
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方于2024年8月14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案件已经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25) 赣1002民初4494号。

现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无条件解除,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任何因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时恢复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乙方的相应权利同时丧失,包括但不限于: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2)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3)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4)原协议第二条的“委托授权事项”。

三、表决权委托正式解除当日,吴贤龙先生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

四、各方确认,本次解除系各方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股民利益,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对给上市公司及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各方应对解除协议涉及的商业信息、未公开文件等承担永久保密义务,除非由于法律的适用、监管部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

六、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的签订、解释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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