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072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贤龙先生被限制高消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出具(2025)赣 1002
执 567 号限制消费令,限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贤龙先生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限制高消费的原因
根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赣 1002 执 567 号》:本
院于 2025 年 02 月 10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贤龙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消费措施自限制消费令发
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案件相关情况
上述涉及案件为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合同纠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4-090)。
三、对公司的影响
吴贤龙先生被限制高消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直接影响,公司目前正常运营,同时吴贤龙先生及公司正在积极解决此事。
四、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因公司及吴贤龙先生尚未收到本案执行申请材料,未获悉对吴贤龙先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现已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递交《关于调取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吴贤龙采取执行措施相关材料的申请书》,公司将在获取相关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沟通推进处理。
吴贤龙先生因对执行措施存在异议,将在获取上述相关材料后立即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情况撤销本次强制执行措施。
公司将持续跟进执行异议的进展,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5)赣 1002 执 567 号》。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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