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071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暨表决权委托合同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临川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若法院支持原告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诉讼请求,新辉控股将不再拥有原告委托的表决权,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朱业胜先生及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原告”)的通知,获悉原告已就与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控股”)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纠纷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2025)赣 1002 民初 4494 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朱业胜
原告二: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新辉控股在受托行使公司表决权期间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对上市公司治理不当,无正当理由终止重大销售合同,并以不合理低价变卖公司核心资产,导致公司资产大幅减损,净资产转负,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3、未配合公司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及股票定增事项。
新辉控股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导致《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若法院支持原告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诉讼请求,新辉控股将不再拥有原告委托的表决权,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
2、对经营管理的潜在影响: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确定性。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临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5)赣1002民初4494号)《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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