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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卖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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