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
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 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
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 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
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超过董事总 人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八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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