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人员配备,审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务部门职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
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
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三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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