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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