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
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股(产)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见附件),明确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国资委履行相应审核程序,同时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实施。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将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涉及纳入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对外投资事项,须经公 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相关治理主体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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