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
司不得对外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
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担保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但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议程序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
供其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资金用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附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相关资料以及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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