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求而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等主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票据、供应链产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类融资业务等筹融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为公司融资的牵头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融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融资策略、融资方案和融资计划的拟订和报批,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联络、相关资料的准备、协助申报等,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其他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全面配合、协助办理。
第五条 财务部主要牵头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具有债务性质的债券及非标产品等债务融资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票据、供应链产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票据、供应链产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件的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
(三)负责所有融资类业务的台账管理和相关会计处理;
(四)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业务;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具有股权性质的债券的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二)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四)负责筹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未经审批授权不得自行对外筹融资。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融资活动管理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融资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综合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严格履行内部审批,规范融资行为;
(二)分级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所属企业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管理,谁偿还”的要求,实现“借、用、管、还”权责统一闭环管理;
(三)防控风险原则。公司融资计划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企业资金、融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兼顾公司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把公司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比例内,有效控制融资风险。
第九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和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还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融资行为涉及提供担保的,应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融资方案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制定完毕,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年内执行期间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编制融资计划之前,应根据筹融资风险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形成融资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明确筹资用途,合理安排筹资规模、结构;
(二)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融资方式和渠道的利弊;
(三)分析筹融资成本、潜在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还计划;
(四)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融资方式,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本,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五)以筹集的资金符合公司经营的需要为基础,最终逐一对比筹资条件,选取筹集成本最小、风险最小、利益最大的方案,形成筹融资计划。
第四章 决策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牵头组织编制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筹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实施。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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