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若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继续选举,直至选举出当选者。
第十七条 如果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继续选举,直至选举出当选者。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应当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