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的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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