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以控股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九条 公司须具备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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