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
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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