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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20:49:10 股吧网页版
赛微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
式。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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