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方世扬、谌文友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14:30在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义兴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代理)股份数为 164,73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1.543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9 人,所持(代理)股份5,021,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96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提案:
提案 1.00:《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案 2.00:《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提案 3.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 4.00:《关于修订/新增公司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8:《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4.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提案 4.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 4.11:《关于修订<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提案 5.00:《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提案 6.0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提案 6.01:《发行证券的种类》
提案 6.02:《发行规模》
提案 6.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提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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