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需事先经公
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担保人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对所提供的与担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担保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担保业务审查,严控担保业务审批,加强担保业务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相关部门检查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节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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