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是公司根
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股权(股份)比例在 50%以上的子公司;
(三)公司持有股权(股份)比例虽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子公司;
(四)公司持有股权(股份)比例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公司能够对其实现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可根据对子公司持有的股权份额,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推荐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有权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条件,参照公司内控制度制定相
应内控制度。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制定过程中接受公司审计部门指导,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事务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董事、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或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和董事签署。
第七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时,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子公司内控制度等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所任职岗位的职责,同
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子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帐簿,
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计管理
基础工作,负责全面编制子公司预算并报公司最终批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资产减值准备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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