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
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向已投资公司追加投资;
(四)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
公司拟开展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活动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
投资的,需事先经母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除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余对外投资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两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有关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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