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津贴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或者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由委员会主
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相关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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