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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19:44:09 股吧网页版
三鑫医疗: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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