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下属企业。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其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九) 公司依法披露前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九)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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