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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