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除本制度规定的上述证券投资行为之外,其他投资行为按照《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购买符合
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
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内进行证券投资。
(一)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公司作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具体证券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和计划,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在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证券投资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事项由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人
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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