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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为了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认同和支持,通过开展或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保密义务的主体,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从事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时,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
披露信息,也不得通过私下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时,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时,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在接待过程中,应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合作与竞争及各自的优劣势说明等;

(三)已披露的法定披露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激励、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沟通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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